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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音
有關已確診為發展遲緩兒童,多久需再評估?
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:「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,得由專業醫師視孩童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」,若確診為發展遲緩之孩童,並已取得早療綜合報告書,請依據專業醫師之建議進行。